******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呼和浩特石化连续重整消除瓶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厂区内连续重整装置区,将现有连续重整装置规模由60万吨/年增加至70万吨/年,并对部分换热设备、机泵及空冷器等进行更换,包括重整进料换热器更换为缠绕管式换热器;重整c4/c5分离塔更换内件;1#再接触空冷器a-203、2#再接触空冷器a-204的4管排管束更换为6管排管束,更换2台空冷器的电机并增加变频;更换重整产物分离罐泵 p201a/b、1#再接触罐泵 p202a/b、脱c6塔底泵 p205a/b、c4/c5分离塔回流泵p207a/b;电器、结构等其他专业配套改造。项目总投资27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2.79%。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连续重整装置区加热炉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经一根80m高排气筒排放;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与燃料气汇总送至加热炉进行焚烧;苯抽提装置苯储罐区装卸产生的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装置区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生产装置产生的含硫废水、开停车装置设备冲洗及地面冲洗产生的含油废水、循环水站排水等依托厂区酸性水汽提装置和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生产装置区、物料储罐区、危废暂存间以及污水涉及的池和管网等须做好防渗措施。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废管理。废氢气高温脱氯剂、废氢气低温脱氯剂、废c6馏分脱氯剂、废惰性瓷球、废白土等一般固废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废预加氢催化剂、废精制油制氢催化剂、废重整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3)要求进行管理。
(五)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它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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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厂区内连续重整装置区,将现有连续重整装置规模由60万吨/年增加至70万吨/年,并对部分换热设备、机泵及空冷器等进行更换,包括重整进料换热器更换为缠绕管式换热器;重整c4/c5分离塔更换内件;1#再接触空冷器a-203、2#再接触空冷器a-204的4管排管束更换为6管排管束,更换2台空冷器的电机并增加变频;更换重整产物分离罐泵 p201a/b、1#再接触罐泵 p202a/b、脱c6塔底泵 p205a/b、c4/c5分离塔回流泵p207a/b;电器、结构等其他专业配套改造。项目总投资27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2.79%。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连续重整装置区加热炉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经一根80m高排气筒排放;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与燃料气汇总送至加热炉进行焚烧;苯抽提装置苯储罐区装卸产生的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装置区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生产装置产生的含硫废水、开停车装置设备冲洗及地面冲洗产生的含油废水、循环水站排水等依托厂区酸性水汽提装置和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生产装置区、物料储罐区、危废暂存间以及污水涉及的池和管网等须做好防渗措施。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废管理。废氢气高温脱氯剂、废氢气低温脱氯剂、废c6馏分脱氯剂、废惰性瓷球、废白土等一般固废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废预加氢催化剂、废精制油制氢催化剂、废重整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3)要求进行管理。
(五)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它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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